L1簽證是適用于跨國公司管理人員和一部分非管理人員在美國居留工作的一種簽證。L1簽證的前提有二點:1)美國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必須有子母公司關係或屬於同一公司集團;2)申請人必須在過去的3年當中爲海外的公司連續工作至少1年。
L1簽證分爲二類:1)L1A:經理或主管;2)L1B:掌握公司專門技術或瞭解公司特殊運營的專業人員。對比H1B簽證,L1簽證一般不會遇到名額限制。而且L1簽證的配偶(L2)允許在美國工作。大家知道H1B簽證的配偶(H4)是不允許在美國工作的。
什麽樣的申請人滿足L1B的要求呢?我們舉一個我們事務所的申請來加以說明:擁有EE碩士學位的王先生就職于一家跨國電訊公司,該公司在美國和澳大利亞有分公司。王先生在澳大利亞的分公司已經工作了2年,王先生想申請前往美國的分公司工作。在澳大利亞的分公司工作的2年當中,王先生負責公司軟體一個子系統的設計和編成。
以上的這一個案例比較典型,2005年之前類似的申請一般不難獲得批准。但是,近來移民局對於L1B的要求逐漸變得較爲嚴格,尤其是對“掌握公司專門技術”的界定提出更多要求。王先生的一位同事的申請就曾經遭到拒絕。移民局的原因是申請律師僅僅指出那位元申請人參與公司系統的設計和運行,瞭解公司系統的性能,尚不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掌握公司專門技術,以至美國國內的工程師不能代替他做同樣的工作。
針對王先生的具體情況,我們的申請強調王先生是公司一個子系統的設計人,王先生參與該系統設計和運行的全部過程。王先生對於該系統的瞭解使他成爲進一步擴充該系統的理想人選。而同時美國的子公司將要採用並擴充該系統,所以王先生應該獲得L1B簽證。移民中心在1個月之內批准了王先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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